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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sted almond inshell and kernel

Pubtime:2014-01-06Author:Source: Hits: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 2
5 要求 2
6 试验方法 3
7 检验规则 3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隆食品有限公司、咸阳市彩虹商贸食品有限
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江苏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百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
司、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鹤城镇永辉食品厂、新疆金百岁农庄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  美、何姣英、梁小鹏、徐崇德、陈居立、周学军、吴昌连、刘天成、汤志
雄、陈黎英、翁洋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的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6565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GB 19300                               烘炒食品卫生标准
  GB/T 22165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6号(2004)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术语和定义
  GB/T22165中的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扁桃核(甜)almond inshell
   巴旦木
   拉丁文名:Amygdalus communis Lamarck  
   蔷薇科桃属植物扁桃的种子。
 3.2
    扁桃仁(甜) almond kernel
    巴旦木
   蔷薇科桃属植物扁桃的种子去壳的内仁。
3.3
   熟制扁桃核  roasted almond inshell
   熟制巴旦木
  以扁桃核(甜)(巴旦木)为主要原料,经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干燥、烤制或其它等熟制工艺制成的产品。
3.4
  熟制扁桃仁 roasted almond kernel
  熟制巴旦木
  以扁桃仁(甜)(巴旦木)为主要原料,经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干燥、烤制、油炸或其它等熟制工艺制成的产品。
 3.5
    虫蚀粒  injured kernel
  指扁桃核(巴旦木)壳表面有虫眼且伤及籽仁的颗粒。
 3.6
    霉变粒  mould kernel
    指扁桃核和仁(巴旦木)因霉变其仁呈现黑色、棕色、褐色颗粒。
分类
  产品按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
烘炒类
油炸类
其它类
要求
原料
   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辅料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感官
   颗粒整齐、饱满,具有该产品应有之色泽和香味,色泽均匀,无异味,正常视力无可见外来杂质。
霉变粒率和虫蚀粒率
   应符合表1要求
   
   
霉变粒率和虫蚀粒率要求
项目 要   求
烘炒类 油炸类 其他类
扁桃核
(巴旦木) 扁桃仁
(巴旦木) 扁桃仁
(巴旦木) 扁桃核
(巴旦木) 扁桃仁
(巴旦木)
霉变粒率/(%)          ≤ 2.0 无霉变 2.0 无霉变
虫蚀粒率/(%)          ≤ 3.0 1.5 3.0 1.5
水分
  水分应符合表2要求
水分指标
  项     目   指           标
    烘炒类  油炸类 其他类
水 分/(g/100g) ≤   8 —
卫生指标
  烘炒类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油炸类应符合GB 16565的规定,二氧化硫和其他类应符合GB/T 22165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净含量要求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称重产品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试验方法
感官
  在光亮度为300~500lx条件下,取200g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平盘中,检查色泽、颗粒形态和杂质,带壳产品应去除外壳后检查仁的色泽;嗅其气味,尝其滋味与口感,做出评价。
虫蚀粒率
  用四分法从抽样样品中称取200g样品,挑出虫眼粒,带壳的剥开后,数其虫蚀粒数量,按下式计算虫蚀粒率指标:
  
  式中:
  ——产品的虫蚀粒率, %;
  ——虫蚀粒数;
  ——称取200g样品的总粒数。
霉变粒率
  用四分法从抽样样品中称取200g左右样品,带壳产品需将其剥开,数其霉变粒数量,按下式计算霉变粒率指标:
  
  式中:
  ƒ2——产品的霉变粒率,%;
  ——霉变粒数;
  ——称取200g左右样品的总粒数。
水分
  按GB 5009.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净含量测定
  按照JJF 1070中有关规定执行。
检验规则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感官、虫蚀率、霉变率、水分(有此要求的)、大肠菌群、净含量指标(有此要求的)。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5.3~5.7条款中的所有项目指标,正常情况下每年检验2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工艺或原材料发生重大改变时;
产品投产鉴定前;
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检验组批和抽样
  同一班次、同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袋(不足500g的加量抽取),分别做感官、虫蚀率、霉变率、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留样。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所检项目中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项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签、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 的规定,产品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食品包装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马口铁罐或软罐作包装时,应符合相关罐头包装物标准的要求。
销售包装必须完整、严密、不易散包。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有篷盖。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