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标准制订时依据的标准为:烘炒类产品卫生指标依据GB 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制定,油炸类产品卫生指标依据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制定,其他类产品参照GB 11671-2003《果、蔬罐头卫生标准》或GB 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故识别出来的卫生指标要求如下表:
项 目 |
指 标 |
|||
烘炒类 |
油炸类 |
其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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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 |
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 |
应符合GB 16565的规定 |
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 |
|
酸价(以脂肪计)/(mgKOH/g) ≤ |
||||
羰基价(以脂肪计)/(meq/kg) ≤ |
— |
— |
||
总砷(以As计)/(mg/kg)
≤ |
— |
应符合GB
11671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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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以Pb计)/(mg/kg) ≤ |
— |
|||
菌落总数/(cfu/g) ≤ |
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 |
应符合GB 16565的规定 |
10,000 |
|
大肠菌群/(MPN/ |
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 |
|||
霉菌/(cfu/g) ≤ |
— |
|||
酵母/(cfu/g) ≤ |
— |
|||
黄曲霉毒素B1/(ug/kg) ≤ |
20(花生),
5(其它) |
|||
二氧化硫
(SO2)/(g/kg)
≤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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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不得检出 |
随着坚果炒货行业的发展壮大,国家越来越关注该类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卫计委随后发布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中明确将坚果与籽类食品分为一类,单独列出了该类产品的安全控制指标要求,具体如下:
1、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明确列出坚果与籽类铅的限量要求为0.2mg/kg,而不论该产品的加工工艺是烘炒类、油炸类还是其他类;豆类和花生类还有特别规定。
2、致病菌指标要求,卫计委于2013年发布了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该标准明确了坚果籽实制品致病菌的控制要求。
3、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调整了过氧化值指标要求,过氧化值按生干和熟制分类,熟制中又根据原料特性分类葵花籽与其他类,而没有根据加工工艺分为烘炒和油炸类分别列指标要求。故GB/T 22165中油炸类执行GB 16565中的过氧化值为0.25g/100g的值就偏严格了,企业的产品也难以达到;另外微生物指标中的大肠菌群采用的是5点采样方案,检验结果的灵敏度会更高。
综上可知,GB/T 22165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现状,现已申请进行修订。好在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行业标准均按新发布的GB 19300标准进行了修改,故执行各产品行标是不存在标准执行问题的。
针对目前企业产品包装上标示执行GB/T 22165的产品,该如何做能避免执行指标错误或相关指标漏监控,现建议如下:
1、烘炒类产品:包装上标注GB/T 22165没有问题,在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中写的执行标准为:GB/T 22165、GB 19300即可。因为GB 19300为强制性安全标准,包装未标注也是强制执行的,故指标值监控应涵盖,这样就可将铅、致病菌识别进行监控。
2、油炸类食品:建议按产品行业标准执行,因为GB/T 22165中规定的过氧化值依据GB 16565,该标准目前还是有效标准,根据标准按严执行原则,监管部门难以认同按GB 19300的0.50g/100g指标要求;若没有行业标准的,产品包装上就直接执行GB 19300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