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标准是如何分类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食品标准有什么不同?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检验方法与规程四大类。其中,产品标准包含食品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标准是唯一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管理;其他食品标准均不得制定为强制执行的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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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是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是政府管理部门为保证食品安全、防止疾病的发生、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所规定的统一的技术要求。《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除了食品安全标准外,还有其他的食品标准,但不能制定为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循的最低要求,是食品能够合法生产、进入消费市场的门槛;其他非食品安全方面的食品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愿遵守的,可以为组织生产、提高产品品质提供指导,以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
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如果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与产品标准是什么关系?
通用标准和产品标准均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均为对食品中各种影响人体健康的危害物质进行控制的技术标准。
通用标准是从健康影响因素出发,按照健康影响因素的类别,制定出各种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限量要求或者使用要求或者标示要求;产品标准是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出发,按照产品的类别,制定出各种健康影响因素的限量要求或者使用要求或者标示要求。
通用标准也称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应与通用标准协调一致。通用标准中对该产品已经有规定的,应当直接引用,如污染物、致病菌、食品添加剂等均直接引用相应的通用标准。在通用标准中未做规定的特定污染因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可制定产品标准。不管是产品标准还是通用标准,均视为已经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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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体系中,食品安全通用标准涉及各个食品类别,覆盖各类食品安全健康危害物质,是对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食品安全危害和控制措施进行了规定。因涉及的食品类别多、范围广,标准的通用性强,通用标准构成了标准体系的网底。
截至 2018 年 6 月,我国已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260 项,其中通用标准 12项,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食品产品标准 70 项,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粮食、熟肉制品;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及相关标准 591 项,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苯甲酸、胭脂红;食品相关产品标准15 项,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奶嘴、玻璃制品。
3.什么是国际食品标准?国际食品标准、发达国家的食品标准比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吗?
国际食品标准指的是国际组织和机构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对于各国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一般仅供各国参考,仅在特定的场合,需要协调国际间对食品贸易争端或纠纷时发挥作用。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是运用我国监测数据和科学的评估方法,考虑到我国人群中特定危害的暴露情况,同时也参考了国际标准和部分发达国家的标准,经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等严格的科学程序制定的。简单地通过标准数量的多少和指标的高低来评判标准水平的高低都是片面的,适合本国食物消费量及健康保护水平的标准才是好标准,最严谨的标准才是最好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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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存在众多制定食品领域国际标准的组织,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乳品行业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国际乳业联盟 (IDF)、国际食品行业联合成立的非政府组织
国际食品制造商协会 (ICGMA) 等。其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受到世界贸易组织 (WTO)的认可,其制定的国际标准可以作为各世贸成员在食品贸易争端时的仲裁标准,因此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标准一般指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即 Codex 标准。
按照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各国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食品消费及膳食结构的不同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不同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安全标准。对于标准的内容,由于膳食结构和食品污染情况不同,因此各国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污染物种类、食品类别和限量规定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农业生产和地理区域影响、食品污染物特点和控制状况、环境污染状况、居民膳食消费习惯也影响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提高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水平,也要考虑标准的可执行性和促进本国食品工业发展及食品国际贸易。在确保消费者健康的前提下,过于严格的标准无疑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因各国国民间膳食结构不同,此外,考虑到工农业生产和地理区域影响、食品危害物质特点和控制状况、环境污染状况等因素,故各国规定的危害物质种类、食品类别和限量规定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4.是不是所有食品中的危害物质都应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不需要,也不可能对食品中的所有危害物质设立限量标准。限量标准的设立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当结果表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涉及的食品对消费者总暴露量有显著性意义,制定标准后对消费者可以产生公共卫生保护意义的才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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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标准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果对暴露量极少的食品或风险较低的危害物质设立限量标准,将会带来极大的成本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收效甚微。食品种类丰富多样,食品中有害因素成千上万,是否要对某类食品中某个污染物制定限量标准,要看看这个污染物本身有多大危害、食品中含量多少、人们会吃进去多少,当三者综合起来会给人群健康带来公众健康层面的危害时,就必须制定限量标准。
反之,如果这个污染物毒性较低,或者虽然毒性较高,但食品中含量较低,或者虽然毒性较高,含量也较高,但这种食品吃的较少,这些情况不会给人群健康带来公共卫生危害,也不需要制定限量标准。
以我国为例,依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以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仅对具有公共卫生保护意义的污染物制定限量标准。我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但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标准,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另外,标准本身具有滞后性,可能会出现不能满足监管需要的情况。如果发生一些紧急情况,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规定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5.食品中没有限量标准的危害物质,是否就不得检出?
如问答 4 所述,自然界中的污染物有无数种,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每种食品、每种污染物都列入标准。对于未制定污染物限量标准的食品,一般可以理解为,基于目前科学发展阶段,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该类食品不是该类污染物值得控制的暴露来源,未制定限量标准并非表明不得检出该类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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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有些人把食品中没有限量标准的有害物质,理解为不得检出,检出了就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是对标准的误读。也常见执法人员为检出有害物质因没有限量标准无法执法而困惑。
对于庞大的食品类别和有害物质种类而言,制定限量标准的还是少数。
随着食品检测技术的不断发展,方法检出限越来越低,越来越多的有害物质可能被检测出来,可以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积累基础数据。
虽然没有限量标准,但当发现污染物检出量明显高于常规认知水平时,应当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并采取恰当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制定限量值或临时限量值,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6.在使用食品安全标准时,如何确定食品的分类?
目前,不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对应不同的食品分类系统,因此,在使用食品安全标准时,一定要选择该标准对应的食品分类系统并确定食品的分类。不能确定食品分类时,要多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必要时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比如,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标准;污染物标准的分类系统只适用于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分类系统只适用于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分类系统只适用于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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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来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多数问题是食品分类不明确、对食品分类属性认识不一致造成的,这也是困扰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者最普遍的问题。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食品分类规范。仅从食品安全管理角度出发,由于我国幅员辽阔、饮食习惯各异、食品种类多样、加工工艺不同,制定一个统一的食品分类规范标准,也成为一个艰巨的目标。目前国家已经立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分类规范,但由于食品分类确实复杂,制定分类规范难度大,所以近年来进展缓慢。
此外,造成食品分类不明确的还有两个原因,一是食品业发展迅速,不断出现新的食品种类;二是食品分类系统的一些食品类别缺乏定义,相同的文字产生不同的理解。
由于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对应的食品分类系统不同,要特别注意同一种食品在不同食品标准食品分类系统中的类别是不同的,如,稀奶油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属于乳及乳制品,而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属于动物油脂。
7.食品安全标准公布以后,是否可以在实施日期之前实施?
对于这个问题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答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原来没有标准或者新标准比旧标准严格,在实施日期之前提前实施新标准没有障碍。但如果新标准不如旧标准严格,虽然新标准比旧标准更加科学合理,也是安全可靠的,但是提前实施新标准仍然需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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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过渡期通常是 3-12 个月。
在公布一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时公布了相应的的标准问答,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等通用标准,在问答中均有以下内容: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新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新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前已经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有专家认为,如果在标准发布时的标准问答中写明了鼓励提前实施,那就可以提前实施;如果没有写明鼓励提前实施,且新标准的要求比原标准松,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这一问题有望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时予以解决,修订草案表述为: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将提前实施情况公开。
8.非食用物质是否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制定出来的,人为的掺杂使假、非法添加不能靠制定标准实施有效管理。非食用物质不允许人为添加到食品中,不存在允许加入多少的问题,因此不需要制定相应的限量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非食用物质按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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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即“黑名单”制度加以管理。按照此名单的规定,我国对名单中的非食用物质采取“零容忍”的监管态度,从源头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随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变化,制定“黑名单”的部门也会发生变化,并及时更新和完善“黑名单”。
有些非食用物质,也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食品中,为便于监管,可以制定限量值或临时限量值。
如2008 年三聚氰胺事件,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等部门在2008 年 10 月联合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限量值,经进一步修改完善,2011 年 4 月公布为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 2.5mg/kg,高于上述限量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有哪些主要规定?地方标准在其他行政区域内有效吗?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
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制定公布的省级行政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内是否有效,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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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可以弥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空白,指导和规范地方特色食品企业的生产和监督管理。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 30 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安全性指标现有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原料及产品、地方特色食品产品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地方特色食品产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食品产品标准等已经涵盖的食品类别、检验方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矛盾。
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其他行政区域是否适用,有专家认为,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的食品可在标签上标注产品执行的地方标准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其他省市也按照地方标准的指标开展监管工作。其他省份存在适用范围相同或类似的地方特色食品时,可参照制定本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指定该产品适用于其他省份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也有专家认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只能在公布标准的行政区域内适用。既然只有地方特色食品才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理论上只能一个省制定或者与相邻的省份联合制定公布地方标准,如果多数省份生产这种食品,就不能称其为地方特色食品,应当评估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10.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主要有哪些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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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审批。卫生行政部门不对备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只对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核对。企业标准备案后,并不代表备案机构对其进行了批准或认可。
备案企业要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低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本市地方标准。备案以后,标准文本全文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企业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备案企业应及时纠正,不予纠正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备案。
只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才予以备案。有专家认为,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可以按照《标准化法》规定,自我声明公开后实施。
11. 检出了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表明该食品一定不符合GB2760-2014 规定?
GB 2760-2014 是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每种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及在食品类别中的最大使用量,部分食品添加剂也规定了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带来的残留量(如亚硫酸盐类食品添加剂)。对于某种食品添加剂,GB 2760-2014 未允许其用于某个或某些食品类别,其确切含义是指该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这些食品类别,并不一定代表不得检出。食品中检出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不表示一定不符合标准规定,还需要考虑带入原则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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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入原则是指,生产某种食品的配料允许使用某种添加剂,则该食品添加剂就通过食品配料而带入最终食品中的情况。GB 2760 中3.4.1 规定 , 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以下规定: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部分食品或食品原料本身并未添加某种物质,但终产品却有检出。
究其原因,可能是由这部分食品或食品原料本底带入造成的。也可能来源于环境污染、原辅料污染、包装材料迁移,或在动植物生长过程中代谢产生、食品加工过程中微生物代谢生成(如发酵工艺),需要结合其他相关信息综合分析检出的原因,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控制。
12.餐饮服务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如何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
无论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都必须符合GB 2760-2014 的规定。GB2760-2014 的食品分类系统是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特点,以食品生产原料作为主要分类依据,结合食品加工工艺而建立的,主要适用于加工食品。餐饮环节制作的食品可按照上述食品分类原则明确食品归属类别的,建议结合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工艺必要性,按照本标准中相应食品类别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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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餐饮环节的烹调菜肴等食品,由于其品种繁多、属性复杂、食用周期短、生产方式难以标准化等特点,与本标准中规定的食品类别差异较大,难以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归类。其他国家一般以操作规范形式进行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并于2018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该规范是餐饮服务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主要依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使用品种必须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因亚硝酸盐易被当作食盐误食,引起食物中毒,在餐饮业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13.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如何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
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如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2014 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该降低在食品中用量;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等,以保证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同时,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的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基本要求、感官要求、有害物质控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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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食品添加剂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根据 GB 2760-2014 的规定,在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主要应该遵循三个原则:
(1)选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各种食品添加剂成分均允许在所生产的食品中使用。
如某复配甜味剂的糖度是 100 倍蔗糖糖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该复配甜味剂中各主要成分有安赛蜜、甜蜜素、糖精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等,在用于某一种食品中时,每一种成分都必须是允许用于该食品的。如果含有禁止在该食品中添加使用的成分,就不得用于该食品中。
(2)实际添加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过程中,应保证各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都符合GB 2760-2014 的规定。
(3)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
如,柠檬黄、日落黄在果冻中的最大使用量分别为 0.05g/kg 和0.025g/kg,这两种物质在果冻中同时使用时,应该满足:柠檬黄/0.05+日落黄 /0.025 ≤ 1。
14.如何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的“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
“特别强调”,是指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成分;
“有价值、有特性”,是指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过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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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 条款4.1.4.1 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该条款条的重点内容是当食品标签“特别强调添加了……配料或成分”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而该配料或成分“有价值、有特性”是建立在一般认知基础上的常识性判断,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就应当进行定量标示。
但是,根据第 4.1.4.3 条的规定,当某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名称中提及了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则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 1,方便面名称对内容物口味进行说明时不需要进行定量标示。
产品名称为“燕窝饮料”,如标签上未特别强调燕窝的原料价值也未出现与燕窝有关的图片,则不需要标注含量,反之,则要求标示具体含量。
例 2,标示“添加草莓原浆”时,应在配料表中标注草莓原浆添加量或者含量(含量占配料的质量百分比);在食品名称外的其他位置标示“玉米粒香肠”时,应该标注玉米添加量或终产品含量(含量占配料的质量百分比)。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认为,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15.如何看待食品标签上标示“不含”或“不添加”某物质?
若“不含”或者“不添加”的物质指的是食品添加剂时,如果 GB2760-2014 未批准这种食品添加剂应用于该类食品,标示“不添加”属于误导消费者;如果 GB 2760-2014 批准这种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类食品时,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条款 4.1.4 的规定,对所有声称涉及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定量标示;如果“不含”或者“不添加”声称的物质指的是营养物质或者营养素,如糖或盐等,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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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引起消费者关注,经常发现食品标签上标示“不含”或“不添加”某物质,对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均有相关要求,以便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做出符合健康要求的选择。